10.關於警察執行詢問犯罪嫌疑人作業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應由行詢問以外之人製作筆錄,但因情況急迫,而有全程錄音者,不在此限
(B)應由行詢問以外之人製作筆錄,但因事實上之原因,而有全程錄影者,不在此限
(C)經通知到場之犯罪嫌疑人,應即依原定時間詢問,不得拖延;其選任辯護人尚未到場者,
仍得即時詢問
(D)犯罪嫌疑人為拘捕到案,並已選任辯護人者,應等候其辯護人到場再行詢問,但等候時間
不得逾 3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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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10), C(175), D(742), E(0) #2647567
統計: A(12), B(10), C(175), D(742), E(0) #2647567
詳解 (共 4 筆)
#5433739
刑事訴訟法
第 43-1 條
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行詢問、搜索、扣押時,準用之。
前項犯罪嫌疑人詢問筆錄之製作,應由行詢問以外之人為之。但因情況急迫或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為之,而有全程錄音或錄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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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1402
一百零八、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得隨時提出委任書狀選任辯護人。
犯罪嫌疑人表示已選任辯護人者,應以電話將詢問時間及處所通知其辯護人。但犯罪
嫌疑人係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等候其辯護人到場之時間,自通知時起,不得逾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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