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未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其罰則為?
(A)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5萬元以下罰金
(B)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8 萬元以下罰金
(C)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D)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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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278), C(260), D(2), E(0) #3326006

詳解 (共 1 筆)

#6416174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41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八萬 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 項第二款之災害。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 或第三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發停工之通 知。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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