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1.於親屬間犯何種之罪者,係屬非告訴乃論之罪?
(A)侵占罪
(B)詐欺罪
(C)背信罪
(D)重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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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5), B(438), C(245), D(1122), E(0) #268795
統計: A(225), B(438), C(245), D(1122), E(0) #268795
詳解 (共 4 筆)
#7588570
1. (A) 侵占罪:【屬 告訴乃論】
• 依刑法第 338 條規定,侵占章準用第 324 條(親屬相盜)之規定,因此親屬間犯侵占罪屬於告訴乃論。
2. (B) 詐欺罪 與 (C) 背信罪:【屬 告訴乃論】
• 依刑法第 343 條規定:「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第三百三十九條至前條(即第 342 條背信罪)之罪準用之。」
• 也就是說,刑法特別把詐欺罪(第 339 條)與背信罪(第 342 條)都納入親屬相犯的準用範圍,在特定親屬間同樣會轉為告訴乃論。
3. (D) 重利罪:【屬 非告訴乃論】
• 重利罪(第 344 條)的法條位置在第 343 條(準用條款)的後面。
• 因此,重利罪完全沒有準用親屬間免刑或告訴乃論的規定。不論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是何種親屬關係,重利罪一律維持其原本的性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公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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