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所得稅法規定,自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起,出售持有期間一年以內之房地交易所得,下列何者不適用 45%稅率課徵所得稅?
(A)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
(B)非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
(C)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
(D)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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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142), C(468), D(131), E(0) #1090392

詳解 (共 5 筆)

#5054054

110/07/01房地合一2.0上路

這題總機構在境內,如果符合房地合一2.0,總機構境內之財產交易一樣是45%
20%要5年以上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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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200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交易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額,按下列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這段在解釋何種情況用何種稅率

[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者,由固定營業場所合併報繳;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由營業代理人或其委託之代理人代為申報納稅]...這段在解釋有申報義務的對象

D是在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外國營利事業==>表示總機構在境外...1年內適用45%..超過1年為35%==>所以是適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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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6228
第 24-5 條營利事業當年度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 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零 計算;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 地漲價總數額。 前項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指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 。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交易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其 交易所得額,按下列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 定營業場所者,由固定營業場所合併報繳;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 場所者,由營業代理人或其委託之代理人代為申報納稅: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一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資本總 額過半數之中華民國境外公司之股權,該股權之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係由 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其股權交易所得額,按前項規定之稅 率及申報方式納稅。(請教高手大大,D選項為何不適用丫?法條只有寫由固定營業場所合併報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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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9450
(A)(B)所得稅第14-4條
(D) 所得稅第2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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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3421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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