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4 條第2 項之規定,立法委員選舉採單一選區兩票制,即區分為直選之區域立委以
及政黨比例代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各政黨所提名之區域立委候選人之當選總數必須至少占直選區域立委之總席次5%,才能參加政黨比例代表制席次之分配
(B)各政黨獲得之政黨票之得票率必須超過5%,才能參加政黨比例代表制席次之分配
(C)各政黨獲得之政黨票之得票率加上區域立委之黨籍候選人之得票率必須超過5%,才能參加政黨比例代表制席次之分配
(D)立委總席次之5%是由政黨比例代表產生,其餘之95%席次是由直選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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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6), B(7361), C(797), D(241), E(0) #1266461
統計: A(776), B(7361), C(797), D(241), E(0) #1266461
詳解 (共 4 筆)
#3200671
憲法增修條文第4 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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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5361
- (B) 正確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2 項之規定,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即政黨比例代表)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分配當選名額。
- (A) 錯誤 ❌:能否參加分配是看政黨票(第二票)的得票率是否達到 5%,與該政黨在區域立委當選了幾席完全無關。
- (C) 錯誤 ❌:門檻計算完全以政黨票之得票率為準,不能加上區域立委黨籍候選人的得票率。
- (D) 錯誤 ❌:我國立法委員總席次為 113 席,其中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政黨比例代表)為 34 席,約占總席次的 30%(34/113),並非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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