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下列那一種政府資訊不在政府應主動公開的範疇之中?
(A)人民請願之處理結果
(B)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C)首長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D)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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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39), C(192), D(40), E(0) #4026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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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6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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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4624
首長制機關的決策權集中於機關首長一人,其內部討論多屬準備作業,政治責任明確。所以沒規定一定要主動公開,而是適時為之,或是民眾申請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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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合議制機關則是由多位成員討論、投票做出的決策,政治責任分散。除了限制公開的敏感內容之外,一定要主動公開成員名單與會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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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5 條
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
第 6 條
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
第 7 條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六、預算及決算書。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前項第五款所稱研究報告,指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報告或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
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指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組成之決策性機關,其所審議議案之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員名單。

法規與對外關係(第 1 款):
人民必須清楚知道國家的行為準則與權利義務。
解釋函令與裁量基準(第 2 款):
防止行政機關對同一件事有不同標準或濫用裁量權,以確保行政公平。
機關基本資料與聯絡方式(第 3 款):
方便人民找對單位聯絡,降低資訊不對稱。
行政指導有關文書(第 4 款):
行政指導雖然沒有法律強制力,但會影響人民行為,公開可避免濫用影響力。
施政計畫、統計與研究報告(第 5 款):
讓公眾了解政府施政方向與成效。
預算及決算書(第 6 款):
讓納稅人監督政府財政,防止錢被濫用。
請願與訴願決定(第 7 款):
公開政府如何處理民間不滿與行政爭訟,建立行政救濟的公信力與判例參考。
公共工程與採購契約(第 8 款):
公共工程與採購涉及龐大金錢,需公開合約給民眾監督。
支付或接受之補助(第 9 款):
確保公款補助(如社福、產業補助)公平、公正。
合議制機關會議紀錄(第 10 款):
合議制為多人決策,需公開成員名單與投票決議,讓決策者向公眾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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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C)。政府資訊公開法所列應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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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8583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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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8593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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