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具有方式及程序瑕疵之行政處分,為顧及社會生活之安定,經由補正使其成為無瑕疵之處分,下列何者屬不能補正之瑕疵?
(A)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B)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C)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D)不確定法律概念判斷錯誤,事後予以改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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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23), C(11), D(335), E(0) #618319

詳解 (共 1 筆)

#4507149
行程法
第 114 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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