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甲因與乙發生債務糾紛,便發函委託丙律師,代為處理相關債務訴訟事宜。下列有關甲與丙間關係之敘述,何者為錯 誤?
(A)甲與丙達成委託處理債務訴訟協議,甲與丙間成立承攬契約
(B)丙如對於該事務之委託,不即為拒絕之通知時,視為允受委託
(C)如丙接受委託,甲與丙間之契約內容,乃是一方(甲)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丙)允為處理之契約
(D)因丙收取費用,故丙須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標準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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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2), B(72), C(12), D(17), E(0) #1274548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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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28委任契約B530允受委託之擬制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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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錯誤:甲委託律師處理訴訟,其契約性質屬於「委任」,而非「承攬」。承攬強調的是「完成一定之工作(重結果)」,而委任強調的是「處理事務(重過程)」。
委任」與「承攬」的關鍵差異在於「重視過程」「重視結果」的不同,這直接影響了法律責任的判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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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責任的核心標準
  • 委任(重視過程): 受任人(如律師、會計師)的義務是「盡力處理事務」。只要受任人已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如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就算最後官司輸了或沒達成預期目標,也不算違約。
  • 承攬(重視結果): 承攬人(如裝潢師傅、洗車店)的義務是「完成工作」。如果工作沒完成或有瑕疵(牆壁漏水、車沒洗乾淨),不論過程多努力,都構成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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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注意義務的程度
  • 委任:
    • 有酬勞:須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較嚴格)。
    • 無酬勞:僅須負「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較寬鬆)。
  • 承攬: 由於必須交付特定成果,承攬人對工作品質負有「瑕疵擔保責任」。只要成果有瑕疵,不論承攬人有無過失,通常都要負責修理或減少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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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契約消滅的權利
  • 委任: 基於高度信任,當事人隨時可以終止契約(民法第 549 條)。
  • 承攬: 定作人(給錢的人)在工作完成前雖然可以隨時終止,但必須賠償承攬人因終止而產生的損害。承攬人原則上不能隨時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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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報酬請求權
  • 委任: 通常是按勞務給付或時間計費,不一定以「成功」為前提。
  • 承攬: 必須要「完成工作」並「交付」後,才能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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