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依人口販運防制法,人口販運指基於剝削意圖或故意,尚需符合不法手段,指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相類之方法。但對未滿「幾歲」之人從事人口販運,不以符合不法手段為必要?
(A)7
(B)12
(C)14
(D)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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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18), C(8), D(40), E(0) #3865084

詳解 (共 1 筆)

#7353858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人口販運:指基於剝削意圖或故意,符合下列要件者: (一)不法手段: 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相類之方法。但對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人口販運,不以符合不法手段為必要。 (二)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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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017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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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防制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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