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法律限制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擔任公務人員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何者錯誤?
(A)此規定目的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民眾福祉暨維護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應屬合理正當
(B)此種有關兩岸關係事務之規定,係屬政治問題,立法機關就此所為之決定,釋憲機關不得審查
(C)以設有戶籍滿十年,作為其擔任公務人員之要件,仍屬必要及合理之範圍
(D)此種限制係考量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認識與臺灣地區人民之差異,仍屬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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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6), B(6168), C(295), D(602), E(0) #223182

詳解 (共 6 筆)

#467478

 
釋字第 618 號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為憲法第七條所明定。其依同法第十八條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在法律上自亦應一律平等。惟此所謂平等,係指實質上之平等而言,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本院釋字第二0五號解釋理由書足資參照。且其基於合理之區別對待而以法律對人民基本權利所為之限制,亦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比例原則之要求。中華民國八十年五月一日制定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改列為第十一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關係條例),即為國家統一前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處理之特別立法。

 

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兩岸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擔任公務人員部分,乃係基於公務人員經國家任用後,即與國家發生公法上職務關係及忠誠義務,其職務之行使,涉及國家之公權力,不僅應遵守法令,更應積極考量國家整體利益,採取一切有利於國家之行為與決策;並鑒於兩岸目前仍處於分治與對立之狀態,且政治、經濟與社會等體制具有重大之本質差異,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民眾福祉暨維護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所為之特別規定,其目的洵屬合理正當。基於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設籍臺灣地區未滿十年者,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認識與其他臺灣地區人民容有差異,故對其擔任公務人員之資格與其他臺灣地區人民予以區別對待,亦屬合理,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之意旨尚無違背。又系爭規定限制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作為擔任公務人員之要件,實乃考量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認識之差異,及融入臺灣社會需經過適應期間,且為使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於擔任公務人員時普遍獲得人民對其所行使公權力之信賴,尤需有長時間之培養,系爭規定以十年為期,其手段仍在必要及合理之範圍內,立法者就此所為之斟酌判斷,尚無明顯而重大之瑕疵,難謂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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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5709
釋憲不能審查,那為何會有「釋字」,所以(b)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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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816
何者錯誤= =  被拐了
(共 1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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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4518

應該說是立法機關代表多元民意,針對兩岸議題的決定,除非有重大瑕疵,釋憲機關應予以尊重。


就是可以審查拉,但前提是要是重大瑕疵才可以


有錯的話,麻煩各位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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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066
釋字第 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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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7766
正確答案是 (B) 此種有關兩岸關係事務之規定,係屬政治問題,立法機關就此所為之決定,釋憲機關不得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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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要點與選項分析
本題的核心依據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18 號解釋。該解釋針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限制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籍滿 10 年始得擔任公務人員之規定,進行了實質的憲法審查,而非將其歸類為不受司法審查的政治問題。
  • (A) 正確釋字第 618 號解釋明確指出,鑑於兩岸分治與對立之狀態,該特別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臺灣地區安全、民眾福祉暨維護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目的洵屬合理正當。 
  • ? (B) 錯誤(本題應選答案):大法官實質受理並對該規定進行了合憲性審查,最終做出「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之意旨尚無違背」的解釋。因此,釋憲機關並未將其視為「不得審查」的政治問題。 
  • (C) 正確:大法官認為,公務人員行使公權力涉及國家整體利益與忠誠義務,在兩岸特殊情勢下,以「設籍滿十年」作為擔任公務人員之要件,其手段仍在「必要及合理之範圍內」,未違反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 
  • (D) 正確解釋理由書提到,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設籍臺灣地區未滿十年者,「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認識與其他臺灣地區人民容有差異」,故予以區別對待,仍屬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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