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農會理、監事候選人若持有自有農業用地,其面積應達多少
公頃以上?
(A) 0.1 公頃
(B) 0.4 公頃
(C) 0.6 公頃
(D) 1.0 公頃
統計: A(25), B(87), C(10), D(6), E(0) #3679089
詳解 (共 1 筆)
農會會員於農業用地實際從事農業合於下列各款資格情形之一者,得登記為農會理事、監事候選人:
一、持有自有農業用地(包括農、林、漁、牧用地)面積○.四公頃以上,或利用農業用地上依法核准之自有固定基礎農業設施(指室內場地及設備)○.二公頃以上,持續持有達六個月以上,並直接從事農業生產。
二、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面積達一.○公頃以上,並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但因繼承而取得承租權,應持續達六個月以上。
三、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其他農業用地一.○公頃以上,直接從事農業生產連續經營二年以上。
四、持有自有農業用地面積○‧一公頃以上而未達○.四公頃,或利用農業用地上依法核准之自有固定基礎農業設施面積○.○五公頃以上而未達○.二公頃者;其持續持有自有農業用地或利用自有固定基礎農業設施達六個月以上,且需連同前二款直接從事農業生產連續經營二年以上之租賃農業用地面積達一.○公頃以上,並直接從事農業生產 。
五、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本法修正公布施行前,已受僱於自耕農、佃農以人力、畜力或農用機械操作持續從事農業生產為業之雇農,最近四年每年受僱達六個月以上,持有僱主出具之僱用證明書,並經當地農事小組組長及村、里長查證屬實,或經地方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
六、公、私立各級農業學校畢業,或有經農業主管機關、農業學術機構認定在農業上有利用價值之專著或發明,並現於農業機關(構)、學校、農會從事農業推廣工作連續二年以上,且經其出具證明文件。
七、服務於依法令登記之農場、林場、畜牧場,並實際從事農業工作連續二年以上之員工,持有各該服務場所發給現在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員工證明文件及最近二年薪資所得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