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何者行政機關應針對適婚男女,提供至少4小時親職教育教育課程,以培養正確之婚姻觀念,促進家庭美滿?
(A)內政部
(B)教育局
(C)民政機關
(D)社會福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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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 B(133), C(16), D(29), E(0) #190427
統計: A(126), B(133), C(16), D(29), E(0) #190427
詳解 (共 2 筆)
#153467
http://www.lt1es.tnc.edu.tw/~family/family.htm
親職教育
第3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12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並應會同家長會辦理親職教育。
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鼓勵師資培育機構,將家庭教育相關課程列為必修科目或通識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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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343
| 名 稱 | 家庭教育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
第12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活動,並應會同家長會辦理親職教育。
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鼓勵師資培育機構,將家庭教育相關課程列為必修科 目或通識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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