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事故當事人對於警察製作調查紀錄等資料,若因「當場不能或不宜」製作 紀錄者,其聯繫處理單位補製期限 7 日之規定,是從何時起算?
(A) 事故發生後 7 日內
(B) 處理員警告知後 7 日內
(C) 原因消失後 7 日內
(D) 事故發生或其原因消失後 7 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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