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民法第 6 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第 7 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 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此二規定彼此間的關係為:
(A) 強行法與任意法
(B) 母法與子法
(C) 實體法與程序法
(D) 原則法與例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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