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據警政署「警察機關勤務督察實施規定」,有關警察局勤務督導之規劃,由下列何者實施?
(A)局長
(B)業管副局長
(C)督察長
(D)署駐區督察
統計: A(64), B(18), C(593), D(50), E(0) #674852
詳解 (共 3 筆)
法規名稱: 警察機關勤務督察實施規定
公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77 年 05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03 日
1.中華民國71年12月15日內政部警政署(71)警署督字第33956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77年5月11日內政部警政署(77)警署督(二)字第28196號函修正
(原名稱:勤務督察暫行實施要點)
3.中華民國79年6月4日內政部警政署(79)警署督字第19437號函修正
4.中華民國80年6月19日內政部警政署(80)警署督(二)字第33149號函修正
5.中華民國85年5月13日內政部警政署(85)警署督字第38584號函修正(原
名稱:內政部警政署、臺灣省政府警務處勤務督察實施規定,以及內政
部警政署、臺灣省政府警務處分級分區督察實施規定)
6.中華民國85年7月11日內政部警政署(85)警署督字第51067號函修正
7.中華民國88年10月22日內政部警政署(88)警署督字第140288號函修正
8.中華民國91年4月10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督字第0910054458號函修正
9.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督字第0940123315號函修正
10.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督字第0970016449號函修正
11.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督字第0990060510號函修正
12.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督字第1010127107號函修正
勤務督導之規劃警察局由督察長、分局由分局長按週實施,專業警察機關
則由督察主管按旬實施,其實施要項如下:
(一)要領:
依主官指示、當前工作重點及上次督導所見缺失、問題綜合規劃。
(二)日期、時段:
1.應力求均衡。
2.應有重點,尤應注意黎明、黃昏、例假日、災變、勤務交接及用膳時
間等勤務死角。
(三)單位(地區):
1.各級督察(查)人員以逐級督導為原則,並得督導至基層。
2.重點單位或特殊繁雜地區應加強督導。
(四)項目:
1.一般勤務之規劃與執行。
2.專案勤務規劃之執行。
3.重要(點)勤(業)務之執行。
4.內部管理事項。
5.重大(要)治安事故及臨時交辦事項。
6.幹部考核事項依端正警察風紀實施規定辦理。
(五)方式:
各級警察機關應針對專案或視勤(業)務實際需要,妥當規劃督導人
員實施駐(分)區督導、機動督導(專案督導)或聯合督導。
(六)督導次數:
依實際需要作適度規劃,惟各級督察人員之督勤次數,每月每人不得
少於六次,每次不得少於二小時。並應視轄內勤務狀況,規劃適量夜
勤與深夜勤,未經事前簽奉主官(管)核准,不得變更或減免督導次
數。
(七)交付督導任務之具體作法如下:
1.上次督導報告處理情形說明。
2.上次督導情形之檢討。
3.各級長官重點提示。
4.本次督導重點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