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據警政署「警察機關勤務督察實施規定」,有關警察局勤務督導之規劃,由下列何者實施?
(A)局長
(B)業管副局長
(C)督察長
(D)署駐區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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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18), C(593), D(50), E(0) #674852

詳解 (共 3 筆)

#2206758
警察機關勤務督察實施規定第七點、勤務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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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9666

法規名稱: 警察機關勤務督察實施規定

公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77 05 11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09 03

 

1.中華民國711215日內政部警政署(71)警署督字第33956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77511日內政部警政署(77)警署督()字第28196號函修正

  (原名稱:勤務督察暫行實施要點)

3.中華民國7964日內政部警政署(79)警署督字第19437號函修正

4.中華民國80619日內政部警政署(80)警署督()字第33149號函修正

5.中華民國85513日內政部警政署(85)警署督字第38584號函修正(

  名稱:內政部警政署、臺灣省政府警務處勤務督察實施規定,以及內政

  部警政署、臺灣省政府警務處分級分區督察實施規定)

6.中華民國85711日內政部警政署(85)警署督字第51067號函修正

7.中華民國881022日內政部警政署(88)警署督字第140288號函修正

8.中華民國91410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督字第0910054458號函修正

9.中華民國94922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督字第0940123315號函修正

10.中華民國9719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督字第0970016449號函修正

11.中華民國99315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督字第0990060510號函修正

12.中華民國10193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督字第1010127107號函修正

七、

勤務督導之規劃警察局由督察長、分局由分局長按週實施,專業警察機關

則由督察主管按旬實施,其實施要項如下:

()要領:

    依主官指示、當前工作重點及上次督導所見缺失、問題綜合規劃。

()日期、時段:

  1.應力求均衡。

  2.應有重點,尤應注意黎明、黃昏、例假日、災變、勤務交接及用膳時

    間等勤務死角。

()單位(地區):

  1.各級督察(查)人員以逐級督導為原則,並得督導至基層。

  2.重點單位或特殊繁雜地區應加強督導。

()項目:

  1.一般勤務之規劃與執行。

  2.專案勤務規劃之執行。

  3.重要(點)勤(業)務之執行。

  4.內部管理事項。

  5.重大(要)治安事故及臨時交辦事項。

  6.幹部考核事項依端正警察風紀實施規定辦理。

()方式:

    各級警察機關應針對專案或視勤(業)務實際需要,妥當規劃督導人

    員實施駐(分)區督導、機動督導(專案督導)或聯合督導。

()督導次數:

    依實際需要作適度規劃,惟各級督察人員之督勤次數,每月每人不得

    少於六次,每次不得少於二小時。並應視轄內勤務狀況,規劃適量夜

    勤與深夜勤,未經事前簽奉主官(管)核准,不得變更或減免督導次

    數。

()交付督導任務之具體作法如下:

  1.上次督導報告處理情形說明。

  2.上次督導情形之檢討。

  3.各級長官重點提示。

  4.本次督導重點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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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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