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關於行政處分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已無法再循通常救濟途徑予以變更或撤銷之行政處分,除別有規定外,即產生形式存續力
(B)行政處分須直到發生形式存續力後,方對相對人及原處分機關產生拘束力
(C)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關於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之規定,係行政處分形式存續力之例外
(D)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仍得依職權撤銷
統計: A(165), B(1761), C(112), D(187), E(0) #3481635
詳解 (共 5 筆)
(A) 形式存續力(不可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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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釋:「時間過了不能再告,這件事拍板定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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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收到罰單 30 天內可以去提訴願。如果你拖延超過 30 天都沒有去提救濟,你就失去了「通常告狀的權利」。這張罰單就產生了「形式存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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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阿明收到罰單後放在桌上忘記處理,過了 40 天才想去申訴。交通局回他:「抱歉,30 天法定救濟期限已經過了,這張罰單已經具備形式存續力,我們不受理你的訴願了!」
(B) 行政處分的生效與拘束力(題目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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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釋:「公文一送到你手上,立刻算數,大家都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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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不需要等 30 天救濟期滿才生效,而是「郵差把罰單送到你家(送達)」的那一刻起,你就被這張罰單拘束了(你要去繳錢,警察也可以據此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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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小華星期一收到罰單,星期三去繳清。小華不能說:「這張罰單要等 30 天救濟期滿才算數,所以我這 30 天內都不算超速違規!」因為罰單一送達就立刻產生拘束力。
(C) 行政程序重新進行(程序重開,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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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釋:「雖然案件已經定案(有形式存續力),但發現超級大翻案證據,破例讓你重新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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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為了救濟極度不公平的情況。就算 30 天救濟期過了,如果事後發現當初裁罰的證據是假的、或是發現了重大新證據,可以申請「程序重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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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老張的罰單過了 30 天沒去告(已具形式存續力),但第 50 天時,路口監視器廠商出來道歉說:「那天測速器系統大當機,數據全錯!」老張就可以拿這個新證據,依第 128 條申請程序重新進行,把罰單撤銷掉。
(D) 機關依職權撤銷(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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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釋:「雖然民眾錯過告狀時間,但機關自己發現當初罰錯了,主動幫你把罰單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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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是政府的責任。縱使民眾已經過期不能告了(有了形式存續力),只要機關發現自己當初發出的處分是違法的,機關隨時可以自己「養奸塗抹」、主動撤銷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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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小美過了 30 天沒去救濟(罰單已定案)。但交通局在年底自我查核時,發現警察當初把車牌號碼「ABC」誤打成小美的「ABB」。交通局長立刻說:「這是我們機關自己開錯罰單!就算小美沒來告,我們也依職權主動撤銷這張違法罰單,把錢退給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