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農會理事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且無緩刑宣告或得易科罰金者,應
(A)停止職權
(B)解除職務
(C)視情節予以停止職權或解除職務
(D)主管機關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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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4), B(2973), C(440), D(34), E(0) #841395
統計: A(414), B(2973), C(440), D(34), E(0) #841395
詳解 (共 3 筆)
#6600950
農會法第46-1條
1.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或通緝者,應予停止職權。
2.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者,應解除其職務。但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受緩刑宣告或經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3.本條修正施行前,依修正前之規定而停止職權之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自本條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4.依第一項規定停止職權之人員,經停止羈押或撤銷通緝者,在其任期屆滿前,得申請恢復其職權。
5.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任職期間,喪失其候選或候聘資格者,由主管機關或其上級主管機關予以解除職務。
2.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者,應解除其職務。但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受緩刑宣告或經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3.本條修正施行前,依修正前之規定而停止職權之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自本條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4.依第一項規定停止職權之人員,經停止羈押或撤銷通緝者,在其任期屆滿前,得申請恢復其職權。
5.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任職期間,喪失其候選或候聘資格者,由主管機關或其上級主管機關予以解除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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