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公開發行公司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
數多少股東出席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A)五分之四
(B)四分之三
(C)三分之二
(D)過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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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49), C(100), D(684), E(0) #2772207
統計: A(1), B(49), C(100), D(684), E(0) #2772207
詳解 (共 2 筆)
#5234824
公司法
第185 條 (營業政策重大變更)
I 公司為下列行為,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
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三、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
II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III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IV 第一項之議案,應由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之董事會,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提出之。
I 公司為下列行為,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
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三、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
II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III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IV 第一項之議案,應由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之董事會,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提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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