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條立法目的係為防止暴力犯罪,以保障人民生命、身體、自由及財產等安全,符合重要之憲法價值
(B)該條以刑罰為手段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C)該條以刑罰為手段不具有必要性
(D)該條規定不論犯罪情節輕重均處相同高度之處罰,罪責與處罰不相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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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63), C(645), D(199), E(0) #2148511
統計: A(45), B(63), C(645), D(199), E(0) #2148511
詳解 (共 1 筆)
#7356029
(C)
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原則)是指在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小者。
鑑於槍砲對公共安全具有高度危險性,採取刑事處罰被視為達成該立法目的所「必要」的最後手段。因此,論述其「不具有必要性」在法理上是錯誤的。
(D)
本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的最低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釋字第669號曾指出,對於某些情節極其輕微、危害甚小的情況(例如殺傷力較低的空氣槍),若一律處以五年以上重刑,可能導致罪責與處罰不相對應。雖然現行法第8條第6 項已增訂減刑規定,但該選項描述的是原本第1項條文在法律邏輯上的「高度處罰」特徵,作為論述其法律缺點是正確的。
鑑於槍砲對公共安全具有高度危險性,採取刑事處罰被視為達成該立法目的所「必要」的最後手段。因此,論述其「不具有必要性」在法理上是錯誤的。
(D)
本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的最低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釋字第669號曾指出,對於某些情節極其輕微、危害甚小的情況(例如殺傷力較低的空氣槍),若一律處以五年以上重刑,可能導致罪責與處罰不相對應。雖然現行法第8條第6 項已增訂減刑規定,但該選項描述的是原本第1項條文在法律邏輯上的「高度處罰」特徵,作為論述其法律缺點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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