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依據司法院釋憲與憲法裁判之見解,下列有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及公平審判權利之論述,何者正確?
(A)基於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效行使防禦權,自不得以任何事由限制偵查中羈押程序犯罪嫌疑人或辯護人獲知聲請羈押之有關證據
(B)當事人武器對等為訴訟權的重要內涵,故即使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非採取對審結構,仍應有武器平等原則之適用
(C)被告與辯護人不受干預之充分自由溝通為辯護人協助被告行使防禦權之重要內涵,受憲法保障,不得以法律限制或剝奪之
(D)為有效保障被告之訴訟權,被告之辯護人對於法院羈押或延長羈押之裁定,除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外,自得為被告之利益而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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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31), C(29), D(48), E(0) #4026284
統計: A(11), B(31), C(29), D(48), E(0) #4026284
詳解 (共 3 筆)
#7509271
A 錯誤:不能說「不得以任何事由限制」。釋字737號要求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原則上應讓被告及辯護人獲知檢察官聲請羈押的理由及相關證據,但基於正當目的仍可能有必要的限制。
B 錯誤:武器平等原則確實適用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但題目說「即使非採對審結構,仍應有武器平等原則」這個敘述不是憲法解釋所採的正確論述。釋字737號明確肯認羈押審查程序有武器平等的要求。
C 錯誤:被告與辯護人間不受干預的充分自由溝通受憲法保障,但並不是「不得以法律限制或剝奪」的絕對權利。憲法法庭已指出,在特定情況下仍可能依法限制。
D 正確:辯護人為被告提供有效辯護,是防禦權的重要內涵。除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外,辯護人得為被告利益提起抗告,這受到憲法保障。111年憲判字第3號即明確指出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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