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關於行政訴訟調解之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其調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者,行政法院得於訴訟繫屬中,經當事 人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B)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行政訴訟之調解
(C)縱經行政法院許可者,仍不得就訴訟標的以外之事項,併予調解
(D)第三人經行政法院之許可,得參加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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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 C(0), D(0), E(0) #4007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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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7518075
行政訴訟法 第 228 條:
1.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其調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者,行政法院得於訴訟繫屬中,經當事人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2.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前項之調解。
3.必要時,經行政法院許可者,得就訴訟標的以外之事項,併予調解。
4.第三人經行政法院之許可,得參加調解。行政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通知第三人參加調解。
1.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其調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者,行政法院得於訴訟繫屬中,經當事人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2.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前項之調解。
3.必要時,經行政法院許可者,得就訴訟標的以外之事項,併予調解。
4.第三人經行政法院之許可,得參加調解。行政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通知第三人參加調解。
正確答案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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