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甲、乙訂立甲所有 A 屋之買賣契約,乙並已先支付部分價金於甲。未料在甲應交付 A 屋於乙、並為移轉所有權登記前,A 屋因受鄰屋屋主丙不慎引發火災波及而滅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得請求丙賠償因 A 屋滅失所受之損害
(B) 乙得請求甲返還其已支付之部分價金
(C) 乙得請求丙賠償其因 A 屋滅失所受之損害
(D) 甲免負交付 A 屋及移轉 A 屋所有權於乙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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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73), C(687), D(181), E(0) #3295998

詳解 (共 6 筆)

#6309977

1. 本題情境為嗣後客觀給付不能,且不可歸責於任一方,依民法225條、266條第1項,雙方皆免給付義務。而乙已給付之部分價金,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甲返還(266條第2項)。—>BD選項正確!


2. 本題A屋尚未交付給乙,依民法373條規定,A屋之危險及利益仍由甲承受負擔,甲亦為所有權人,因此可向丙求償者為甲而非乙。(若甲已交付A屋,但尚未移轉登記,依373條其利益已由乙承受負擔,因此受損害者即為乙,乙得向丙求償)
—>A正確,C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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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3291
(A) 甲得請求丙賠償因 A 屋滅失所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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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5930

正確答案為(C)。

以下詳細說明各選項:

  • (A) 甲得請求丙賠償因 A 屋滅失所受之損害
    • 因為丙的過失導致火災波及A屋,使A屋滅失,甲身為A屋的所有權人,當然有權向丙請求損害賠償。
  • (B) 乙得請求甲返還其已支付之部分價金
    • 由於A屋因不可歸責於甲的原因滅失,甲免除交付A屋的義務,但相對地,乙已支付的價金也因此成為不當得利,乙有權請求甲返還。
  • (C) 乙得請求丙賠償其因 A 屋滅失所受之損害
    • 乙與丙之間並無直接的法律關係,乙並非A屋的所有權人,因此乙不得直接向丙請求A屋滅失的損害賠償。
  • (D) 甲免負交付 A 屋及移轉 A 屋所有權於乙之義務
    • A屋因不可歸責於甲的原因滅失,屬於給付不能,甲因此免除交付A屋及移轉所有權的義務。

因此,選項(C)的敘述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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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4773
民法§373標的物利益與危險之承受負擔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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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758設權登記~登記生效要件主義
1.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2.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甲尚未交付房屋、亦未辦理登記,故房屋所有權仍屬於甲。利益及危險也應由甲負擔。
ㅤㅤ
A:正確。(民法§225
B:正確。(民法§266
C:房屋仍為甲所有,故乙不能向甲請求讓與對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D:正確。(民法§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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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9649
為什麼 (C) 是錯誤的?
這涉及法律上的債權相對性物權所有權的歸屬:
  1. 所有權尚未移轉:題目提到 A 屋尚未辦理移轉登記,因此 A 屋的所有權人仍是「甲」
  2. 侵權行為對象:鄰屋屋主丙不慎引發火災,侵害的是 A 屋的「所有權」。由於乙只是買受人,對 A 屋僅享有「債權」(請求甲交屋的權利),並非「物權」(所有權)人,因此乙不能直接依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丙賠償屋毀的損失。
為什麼其他選項是正確的?
  • (A) 甲得請求丙賠償:甲是 A 屋的所有權人,丙過失毀損甲的財產,甲當然可依侵權行為請求丙損害賠償。
  • (B) 乙得請求甲返還價金:因火災是由丙造成的(不可歸責於買賣雙方甲、乙),屬於「給付不能」。依民法第 266 條第 2 項(不當得利之返還),乙免除給付價金義務,已支付的部分可請求甲返還。
  • (D) 甲免負交付及移轉義務:A 屋已滅失(給付不能),且火災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甲,依民法第 225 條第 1 項,甲的給付義務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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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9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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