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甲向乙無償借了一台數位相機使用,然因甲抽象輕過失而摔壞該相機。就本例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該相機
(B)乙對甲得請求損害賠償
(C)乙對甲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D)甲為該相機所購買之皮套,甲可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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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9), B(70), C(936), D(88), E(2) #496177
統計: A(259), B(70), C(936), D(88), E(2) #496177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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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9691
為什麼 (C) 是錯誤的?
這涉及到「侵權行為」與「契約責任(債務不履行)」時效的區分:
- 債務不履行時效:甲乙之間存有「使用借貸契約」,甲因過失摔壞相機,屬於違反契約中的保管義務。根據民法第 125 條,一般的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若法律無特別規定,其時效為 15 年,而非 2 年。
- 2 年時效的誤解:只有在單純的「侵權行為」(如路人撞壞你相機)時才適用 2 年短時效。此外,民法第 473 條規定貸與人對於借用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返還借用物」起算 6 個月內不行使而消滅,無論如何都不會是選項中的 2 年。
為什麼其他選項是正確的?
- ✅ (A) 甲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該相機:
根據民法第 468 條第 1 項,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這是一種較高的注意義務(即所謂的抽象輕過失責任)。 - ✅ (B) 乙對甲得請求損害賠償:
甲因「抽象輕過失」摔壞相機,已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屬於債務不履行,乙當然可以請求賠償。 - ✅ (D) 甲為該相機所購買之皮套,甲可取回:
根據民法第 469 條第 3 項,借用人就借用物所增加之工作物,得予取回。皮套是甲自己買的附件,離開時可以拆走取回(但不能損壞相機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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