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甲欲出賣自己所使用過之A電腦,委託乙處理買賣相關事宜,並給付乙新臺幣3千元報酬。關於甲、
乙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委託乙處理事務須有委任狀之交付,委任契約始生效力
(B)甲與乙之契約關係,屬於無償委任
(C)乙須以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義務,處理受任事務
(D)乙處理委任事務,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甲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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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4), B(10), C(434), D(1311), E(0) #2396897
統計: A(124), B(10), C(434), D(1311), E(0) #2396897
詳解 (共 7 筆)
#5273513
民法546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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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2320
- (A) 錯誤(委任契約為不要式契約):
民法上的委任契約不以交付委任狀為要件。只要甲乙雙方口頭意思表示一致(合意),契約就已經合法生效。 - (B) 錯誤(本題為有償委任):
題目中明確提到甲「給付乙新臺幣 3 千元報酬」,因此甲、乙之間的法律關係屬於有償委任契約。 - (C) 錯誤(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根據民法第 535 條,受任人處理事務之注意義務依有無報酬而有不同:- 無償委任:始盡「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
- 有償委任:乙拿了 3 千元報酬,法律要求較高的「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即具備一般客觀理性專業人的注意能力),不能只用處理自己事情的標準來應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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