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納稅義務人潘先生扶養二名子女;分別為 107 年 4 月 5 日出生及 110 年 2 月 1 日出生,請問潘先生於 114 年 5 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扣除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為若干?
(A) 37.5 萬元
(B) 24 萬元
(C) 15 萬元
(D) 12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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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7), B(27), C(83), D(38), E(0) #3481996
統計: A(217), B(27), C(83), D(38), E(0) #3481996
詳解 (共 5 筆)
#7479518
有關本題107年4月5日出生之小孩,年齡已6歲8個月多之疑義,經查法務部函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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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函釋:
參照刑法第10條第1項、民法第119、124條等規定意旨,社會救助 法第5-3條第1項第1、5款規定所稱一定歲數以下者,應係指剛滿 該歲數及未滿該歲數之人,不包括已滿該歲數。
說明二:
同條項第5款所稱「6歲以下」,應係指剛滿6歲整及未滿6歲者,而不包括逾6歲未滿7歲者。
詳見: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type=e&id=FE274792
參照刑法第10條第1項、民法第119、124條等規定意旨,社會救助 法第5-3條第1項第1、5款規定所稱一定歲數以下者,應係指剛滿 該歲數及未滿該歲數之人,不包括已滿該歲數。
說明二:
同條項第5款所稱「6歲以下」,應係指剛滿6歲整及未滿6歲者,而不包括逾6歲未滿7歲者。
詳見: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type=e&id=FE274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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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0245
? 詳細解析如下:
1.確定申報年度與適用新制:潘先生於 114 年 5 月 申報的是 113 年度 的綜合所得稅。自 113 年 1月 1 日起,中華民國財政部修正了《所得稅法》第 17 條,擴大了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的適用範圍並調高扣除金額,且取消了排富條款。
2.確認扶養子女是否符合年齡資格:
新制將適用年齡從 5 歲以下擴大至 6 歲以下(即申報年度 113 年減去 6,民國 107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的幼兒皆符合資格)。
第一名子女:107 年 4 月 5 日出生(符合 6 歲以下)? 符合資格
第二名子女:110 年 2 月 1 日出生(符合 6 歲以下)? 符合資格
計算扣除額度:根據最新修正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規定:第 1 名子女:每年扣除 15 萬元。第 2 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每年加成 50%,即扣除 22.5 萬元。
總扣除額=15萬元+22.5萬元=37.5萬元
因此,潘先生總共可扣除的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為 37.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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