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有關「婚姻自由」之敘述,何者錯誤?
(A)婚姻自由包括與何人結婚自由之保障
(B)婚姻自由之保障內涵,包括是否及何時終止婚姻關係之離婚自由
(C)縱使離婚自由之實現,須繫於雙方意思之合致,惟於意思未合致時,仍不妨礙一方離婚之自由受保障
(D)婚姻自由之保障,不包含有責配偶的離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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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49), C(262), D(1122), E(0) #3791191
統計: A(50), B(49), C(262), D(1122), E(0) #3791191
詳解 (共 9 筆)
#7321039
| 选项 | 内容 | 正确与否 | 解析与法律依据 |
|---|---|---|---|
| (A) | 婚姻自由包括与何人结婚自由之保障 | 正确 | 婚姻自由的内涵包含结婚自由,即个人自主决定“是否结婚”以及“与谁结婚”的权利,这在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同性婚姻)中已有明确阐述。 |
| (B) | 婚姻自由之保障内涵,包括是否及何时终止婚姻关系之离婚自由 | 正确 | 婚姻自由亦包含“解消婚姻的自由”,即离婚自由。这涵盖了决定是否结束婚姻以及何时结束的权利。 |
| (C) | 纵使离婚自由之实现,须繫于双方意思之合致,惟于意思未合致时,仍不妨碍一方离婚之自由受保障 | 正确 | 虽然协议离婚需要双方合意,但当一方不愿离婚时,法律仍赋予另一方向法院请求裁判离婚的权利。这正是裁判离婚制度保障“一方离婚自由”的体现。 |
| (D) | 婚姻自由之保障,不包含有责配偶的离婚自由 | 错误 | 此说法过于绝对。根据112年宪判字第4号判决,虽然原则上有责配偶的离婚自由应受限制,但在特定条件下(如婚姻破绽已持续相当期间),立法者应给予“唯一有责”的配偶请求裁判离婚的机会。因此,并非完全不包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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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3386
13 下列有關「婚姻自由」之敘述,何者錯誤?
(A)婚姻自由包括與何人結婚自由之保障
(B)婚姻自由之保障內涵,包括是否及何時終止婚姻關係之離婚自由
(C)縱使離婚自由之實現,須繫於雙方意思之合致,惟於意思未合致時,仍不妨礙一方離婚之自由受保障
(D)婚姻自由之保障,不包含有責配偶的離婚自由(無責配偶才能提)
有責配偶:父夫妻雙方發生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中,必須負起責任(有過失)的一方。
民法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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