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35 號解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 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 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已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何 種原則之拘束,而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A)民主原則
(B)法安定原則
(C)比例原則
(D)權力分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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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227), C(1944), D(42), E(0) #1957723

詳解 (共 3 筆)

#3219107

釋字535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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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0551
keyword →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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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5391
  • ? (c) 比例原則正確。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535 號解釋文明確指出,臨檢之規定、實施與救濟,應符合憲法第 23 條之規定。不論是對場所或人實施之臨檢,「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之拘束,而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以維護人民自由、財產及人格權。
  • (a) 民主原則錯誤。民主原則是指國家主權屬於國民全體,政府統治須經人民同意,與本題強調行政行為不得逾越必要程度的「手段與目的平衡」無直接關係。
  • (b) 法安定原則錯誤。法安定原則強調法律體系的穩定性、可預測性與信賴保護,非本題所述限制行政權力侵害人民自由的必要程度核心原則。
  • (d) 權力分立原則錯誤。權力分立原則是指國家權力(行政、立法、司法等)分屬不同機關,彼此制衡,非用來衡量警察臨檢手段是否過當的直接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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