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遊艇之各項證照如有遺失、破損或登載事項變更者,遊艇所有人應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補發、換發或變更登記、註冊。違者由航政機關對遊艇所有人或遊艇駕駛作下列何處分?
(A)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B)停止航行
(C)記過
(D)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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