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軍校與公費生間簽訂之行政契約有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若公費生拒不返還已受領之公費,軍校應向何機關申(聲)請強制執行?
(A)國防部
(B)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該管分署
(C)該管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D)該管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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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598), C(104), D(966), E(0) #1545908
統計: A(18), B(598), C(104), D(966), E(0) #1545908
詳解 (共 10 筆)
#2245767
行政程序法
第148條(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
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
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行政訴訟法
第305條(給付裁判之執行)
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應先定相當期間通知債務人履行;逾期不履行者,強制執行。
債務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人者,並應通知其上級機關督促其如期履行。
依本法成立之和解,及其他依本法所為之裁定得為強制執行者,或科處罰鍰之裁定,均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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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0197
所以行政執行分署只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嗎?
公費生拒不返還已受領之公費→不算公法上金錢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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