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對於現行體制下司法院院長之敘述,何者錯誤?
(A) 綜理院務及監督所屬機關
(B)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
(C) 不能參與大法官解釋,以免影響司法獨立
(D) 應總統之召,出席院際會議,會商院與院間之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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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 B(327), C(4800), D(661), E(0) #355910
統計: A(102), B(327), C(4800), D(661), E(0) #355910
詳解 (共 5 筆)
#450634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16 條
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院長不能主持時,以副院長為主席。院
長、副院長均不能主持時,以出席會議之資深大法官為主席,資同以年長
者充之。
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由值月大法官召集,並由大法官輪流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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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710
(B)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條
本會由司法院院長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院長不能召集或出席會議時,由其指定之委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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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1833
已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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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1464
(c) 不能參與大法官解釋,以免影響司法獨立:此敘述錯誤。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司法院設大法官 15 人,並以其中 1 人為院長、1 人為副院長。因此,司法院院長本身即具有大法官資格,並且在憲法法庭(原大法官會議)中擔任審判長。因此,他可以且應參與大法官裁判與憲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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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正確選項說明
- (a) 綜理院務及監督所屬機關:此敘述正確。依據司法院組織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司法院院長綜理院務及監督所屬機關。」
- (b)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此敘述正確。依據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司法院依法設立人事審議委員會,院長依法得兼任、派任或本身即為組織的一環。
- (d) 應總統之召,出席院際會議,會商院與院間之爭執:此敘述正確。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 44 條(總統之院際調解權)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司法院院長依法應總統之召集出席該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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