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有關民法成年監護制度之說明,何者錯誤?
(A)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乃屬於法定監護制度,須經法院裁定宣告後始能成立
(B)受輔助宣告後,法院認有受監護宣告之必要時,得依聲請以裁定變更為監護宣告
(C)意定監護契約係以本人受監護宣告作為解除條件
(D)意定監護契約須經公證始得有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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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29), C(460), D(144), E(0) #3017237
統計: A(19), B(29), C(460), D(144), E(0) #3017237
詳解 (共 5 筆)
#7365935
民法 第 1113-3 條
1. 意定監護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之法院。
2. 前項公證,應有本人及受任人在場,向公證人表明其合意,始得為之。
3. 意定監護契約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發生效力。
民法 第 99 條(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
1.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2.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3. 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
1.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2.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3. 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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