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關於不當得利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擅自使用乙所有,但長年閒置且無人居住之 A 屋,此時乙並未受有損害,故不構成不當得利
(B)甲誤認乙對第三人丙之新臺幣(下同)5 萬元債務,為自己之債務,故向丙為 5 萬元之清償, 嗣後甲得向丙請求返還
(C)甲雖知自己對乙之 10 萬元債務尚未到清償期,但仍於清償期屆至前,將本金及利息如數給付。 甲於給付後隔日若突須用錢,均得向乙請求返還
(D)甲不知自己從乙處受領 10 顆蘋果乃無法律上之原因。若蘋果已全數食用完畢,則甲應對乙償 還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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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814), C(51), D(378), E(0) #2796805
統計: A(53), B(814), C(51), D(378), E(0) #2796805
詳解 (共 5 筆)
#7352625
民法182
1.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2.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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