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委任人任意終止委任契約而有可歸責事由者,對於受任人應否負損害賠償責任?
(A)無損害賠償責任。因委任契約係建立在人的信賴關係上,本得任意終止
(B)無損害賠償責任。但委任契約中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C)委任人於任何時期終止契約,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D)委任人於不利於受任人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5), B(226), C(119), D(1193), E(0) #1027379
統計: A(35), B(226), C(119), D(1193), E(0) #1027379
詳解 (共 3 筆)
#1250881
| 第 549 條 |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 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
40
0
#1247486
民549
7
1
#7357544
民法第 549 條
這是委任契約中最具特色的條文之一:
-
第 1 項(任意終止權):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
原因: 委任是建立在高度「信賴關係」上,如果信任沒了,勉強維持契約對雙方都沒好處。
-
-
第 2 項(賠償責任): 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者,不在此限。
-
(A) 錯誤: 雖然可以任意終止,但如果在「不對的時間」終止(例如律師明天要開庭,你今天突然解約,導致律師已準備好的勞務付諸流水且無法接其他案子),還是要賠償。
-
(B) 錯誤: 賠償責任是法律明定的,不待約定。
-
(C) 錯誤: 只有在「不利於他方之時期」且「無正當理由(可歸責)」時才要賠。如果你在雙方都沒損失的時候終止,是不需要賠償的。
-
(D) 正確: 完全符合 §549 第 2 項 的規定。
| 契約類型 | 終止權限制 |
| 委任 | 原則上可隨時終止,但不利時期終止有賠償問題。 |
| 僱傭 | 受到勞基法或民法定期契約之限制,不可隨意開除人。 |
| 承攬 | 定作人可隨時終止,但要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511)。 |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