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甲向乙貸款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以其所有之 A 屋為乙設定第一次序普通抵押權,甲又向丙貸款 120 萬元,以 A 屋為丙設定第二次序普通抵押權。嗣後,因鄰居丁之過失,致電線走火延燒 而使 A 屋滅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對甲之債權,不因 A 屋滅失而消滅
(B)乙就甲對丁之賠償債權,有權利質權
(C) A 屋滅失後如留有殘餘物,乙丙對之仍享有抵押權
(D)乙丙之抵押權均因 A 屋滅失,隨即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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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146), C(77), D(791), E(0) #3036122
統計: A(61), B(146), C(77), D(791), E(0) #3036122
詳解 (共 4 筆)
#5683521
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
抵押權人對於前項抵押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有權利質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同。
給付義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向抵押人為給付者,對於抵押權人不生效力。
抵押物因毀損而得受之賠償或其他利益,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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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3017
質權是一種擔保物權,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動產」或「可讓與之權利」移轉占有予債權人,作為債務清償之擔保。當債務屆期未清償時,債權人(質權人)有權拍賣、變賣質物,並就所得價金優先受償。其核心在於「移轉占有」,不允許「占有改定」。
民法 第 881 條(抵押權之消滅)
1. 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
2. 抵押權人對於前項抵押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有權利質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同。
3. 給付義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向抵押人為給付者,對於抵押權人不生效力。
4. 抵押物因毀損而得受之賠償或其他利益,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雖然原抵押物滅失,原則上抵押權會失所附著。
但因有:
1. 物上代位
• 賠償金
• 保險金
2. 殘餘物仍存在
所以抵押權利益並未完全消失。
不能說「隨即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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