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犯罪類型,何者不屬於己手犯?
(A)強制性交罪(刑法第 221 條)
(B)偽證罪(刑法第 168 條)
(C)通姦罪(刑法第 239 條)
(D)重婚罪(刑法第 237 條) 代號:6502 頁次: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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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5), B(170), C(79), D(68), E(0) #1188802

詳解 (共 4 筆)

#1483802

指行為人自己必須直接並親自實施構成要件行為,始能構成的犯罪,不能假手他人實施。非親身實施者,不能成立任何一種正犯,最多僅能成立教唆或幫助之共犯,如通姦罪(刑法第239條),有配偶之人必須「親自」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性關係始能構成通姦罪,並無假手他人的道理,亦無以間接正犯達成通姦目的之可能;其他的己手犯包括偽證罪(刑法第168條)、重婚罪(刑法第237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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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5126
•第221條之強制性交罪則非己手犯,故雖...
(共 7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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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2008

所謂之『己手犯』特徵即在於:正犯以外之人雖可對之加工,而成立該罪之幫助犯或教唆犯,但不得為該罪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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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7021

「己手犯」是指行為人必須直接、親自實施構成要件行為,無法假手他人來完成犯罪的類型。己手犯在刑法上的重要特徵是:不能成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他人僅能成立教唆犯或幫助犯)。

• (A) 不屬於己手犯(正確選項):
強制性交罪並非己手犯,可以成立間接正犯與共同正犯。例如:
 • 間接正犯: 母親為了謀財,利用暴力或恐嚇手段強迫自己未成年的女兒與特定男子發生性關係(母親以女兒為犯罪工具,成立強制性交罪的間接正犯)。
 • 共同正犯: 複數以上的行為人共同對被害人實施性侵害(例如一人壓制、一人性交),彼此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皆成立強制性交罪的共同正犯。
• (B) 屬於己手犯:
偽證罪(刑法第 168 條)要求依法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這種陳述只能由作證者親自口述或書寫,他人無法代替他向法院說謊,因此屬於典型的己手犯。
• (C) 屬於己手犯:
通姦罪(原刑法第 239 條,已因大法官釋字第 791 號宣告違憲而廢除)在過去的實務與學說傳統上被歸類為己手犯。因為通姦行為涉及特定身分(有配偶之人)與他人親自合意進行性行為,無法透過他人(間接正犯)來達成通姦的目的。
• (D) 屬於己手犯:
重婚罪(刑法第 237 條)要求有配偶而「娶」或「嫁」他人,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這種締結婚姻的法律行為及事實,必須由行為人親自參與並登記/儀式,無法指派他人代理自己去與別人結婚(不能成立間接正犯),故亦屬己手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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