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照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下列何種行為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A)非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使勞工於例假日工作
(B)雇主每月更換輪班制勞工的工作班次
(C)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加班)
(D)勞工之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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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2), B(35), C(214), D(10), E(0) #2573754
統計: A(112), B(35), C(214), D(10), E(0) #2573754
詳解 (共 4 筆)
#4456989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所以既然(A)非前項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自然不適用。 故A錯。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所以既然(A)非前項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自然不適用。 故A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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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1342
勞基法第32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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