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關於公務人員任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機關初任甲為機要人員,依然要有符合依法考試及格之規定
(B)乙為薦任六職等之公務員,得先權理薦任八職等之職務
(C)職等標準及職務列等表,均授權銓敘部自行定之,後報考試院備查
(D)丙為高考二級通過,取得薦任七職等之任用資格,經訓練之後,即可分發實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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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5), B(2338), C(351), D(1135), E(0) #2995336
統計: A(515), B(2338), C(351), D(1135), E(0) #2995336
詳解 (共 7 筆)
#5672481
(D) 丙為高考二級通過,取得薦任七職等之任用資格,經訓練之後,即可分發實授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
→分發任用
→先派代理
→先予試用(試用期滿,成績及格)
→銓敘審定之後才合格實授喔
**另外分發任用、先派代理、先予試用實務上是同一天
BY上課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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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2484
(C) 職等標準及職務列等表,均授權銓敘部自行定之,後報考試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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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6.2:
職等標準及職務列等表,依職責程度、業務性質及機關層次,由考試院定之。
必要時,得由銓敘部會商相關機關後擬訂,報請考試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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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4738
- (A) 錯誤: 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1條及第37條,機要人員係機關長官基於特別信任,不需經過一般考試及格程序聘用,通常適用「特別任用」資格。
- (B) 正確: 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在職務列等表之範圍內,且在同官等職務高低職等差距限制下(權理不得超過該官等高二職等),薦任六職等之公務員權理薦任八職等職務符合相關法規,通常需具備一定資歷。
- (C) 錯誤: 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5條,職等標準及職務列等表係由「考試院」定之,而非銓敘部自行定之(銓敘部為執行機關)。
- (D) 錯誤: 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與相關任用規定,高考二級及格取得薦任第七職等任用資格,需經過「實務訓練」合格方能正式分發實授,並非僅是簡單的「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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