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關於租賃物之失火責任,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承租人有輕過失者,對於失火而生之損害應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B)承租人有輕過失者,對於失火而生之損害應負侵權責任
(C)因承租人之同居人失火而致之損害,承租人毋須負責
(D)出租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有 2 年短期消滅時效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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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8), B(531), C(81), D(1338), E(0) #2052080
統計: A(238), B(531), C(81), D(1338), E(0) #2052080
詳解 (共 6 筆)
#3557127
第 434 條
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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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466496
出租人就租賃物所受損害對於承租人之賠償請求權,承租人之償還費用請
求權及工作物取回權,均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前項期間,於出租人,自受租賃物返還時起算。於承租人,自租賃關係終
止時起算。
求權及工作物取回權,均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前項期間,於出租人,自受租賃物返還時起算。於承租人,自租賃關係終
止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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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6114052
第 434 條: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A、B 錯誤,承租人對失火是負重大過失責任
C 錯誤,第434條的承租人可類推適用同居人,以達到保護經濟上弱者、減輕承租人責任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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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6 條:出租人就租賃物所受損害對於承租人之賠償請求權,承租人之償還費用請求權及工作物取回權,均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D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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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4567
毀損原因承租人責任歸屬備註一般毀損(如打破窗戶)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有輕過失即負責)民法第 432 條失火毀損(如電線走火、忘關瓦斯)僅限重大過失才負責民法第 434 條(特別規定)同居人/第三人行為承租人負同一責任民法第 433 條請求權時效2 年自租賃關係消滅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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