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關於不動產經紀業之營業保證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經紀業於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後,應依中央主管機關 規定程序繳存之
(B)經紀業依法繳存之營業保證金因故低於規定額度時,應於 1 個月內補足之
(C)基金管理委員會應設置基金專戶儲存,基金管理辦法由直 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D)營業保證金除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另有規定外不因經紀 業或經紀人員之債務債權關係而為讓與或設定負擔 (出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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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8), B(330), C(2935), D(671), E(0) #1776480
統計: A(328), B(330), C(2935), D(671), E(0) #1776480
詳解 (共 5 筆)
#3879829
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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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0607
- 基金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營業保證基金,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非有依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之情形,不得動支。
經紀業分別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低於第七條第三項規定之額度時,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應通知經紀業者於一個月內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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