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集會遊行法第 11 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室外集會遊行之申請,原則應予許可,下列何者非例 外得不予許可的事由?
(A)申請在禁制區範圍內集會遊行者
(B)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資格不符者
(C)合理懷疑集會遊行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D)無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而未於 6 日前申請集會遊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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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0), C(3), D(3), E(0) #3929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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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7409685
集會遊行法第11條
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
一、違反第六條或第十條規定者。
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
四、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
五、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申請者。
六、申請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一、違反第六條或第十條規定者。
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
四、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
五、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申請者。
六、申請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c)有明顯事實足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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