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甲在其所有之A地興建B屋,並將B屋出租於乙,租期10年,並經公證在案。嗣後甲為擔保丙之新
臺幣1000萬元債權,將A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丙。甲屆期無法清償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抵押權人丙得聲請法院拍賣A地,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
(B)丙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A地及B屋併付拍賣
(C)法院應將A地及B屋併付拍賣,以避免土地與房屋各異其所有人之情形
(D)若由丁拍得A地,於房屋租賃存續期間內,丁仍得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返還B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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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2), B(353), C(112), D(57), E(0) #3126507
統計: A(692), B(353), C(112), D(57), E(0) #3126507
詳解 (共 5 筆)
#5919063
第 876 條
1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 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 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聲請法院以判決定之。
2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以土地及建築物為抵押 者,如經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1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 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 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聲請法院以判決定之。
2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以土地及建築物為抵押 者,如經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 877 條
1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 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 清償之權。
2 前項規定,於第八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情形,如抵押之不動產上,有該權利人 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築物者,準用之。
1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 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 清償之權。
2 前項規定,於第八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情形,如抵押之不動產上,有該權利人 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築物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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