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法所定之行政罰?
(A)罰鍰
(B)沒入
(C)停止營業
(D) 拘提
統計: A(48), B(147), C(115), D(3159), E(0) #1783056
詳解 (共 6 筆)
拘提→行政執行法 第19條
第 19 條
法院為拘提之裁定後,應將拘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拘提。
拘提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應即釋放義務人:
一、義務已全部履行。
二、義務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相當擔保。
三、不符合聲請管收之要件。
法院為管收之裁定後,應將管收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將被管收人送
交管收所;法院核發管收票時義務人不在場者,行政執行處得派執行員持
管收票強制義務人同行並送交管收所。
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
收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處仍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
限。
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第 1 條
n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n。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
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
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
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
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
nnnnnnnnnnnnnnnnnnnn
似之處分。
行政執行法 第19條
法院為拘提之裁定後,應將拘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拘提。
用邏輯來分析的話,行政罰、行政秩序罰是為了處罰過去違反行政法的行為,所以A、B、C都是。
而D是處罰未來不作為,屬於行政執行法。
行政罰法第一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而受罰鍰 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
停止營業是屬其他種類行政罰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