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關於公務人員任用法所規範之任用親屬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不得在本機關任用
(B)各機關長官對於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
(C)各機關長官之配偶,係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於長官接任後 3 個月內應辭職或調任其他機關
(D)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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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10), C(145), D(7), E(0) #3369213
統計: A(17), B(10), C(145), D(7), E(0) #3369213
詳解 (共 3 筆)
#6326814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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