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下列何者不屬於普通抵押權之特性?
(A)要物性
(B)從屬性
(C)不可分性
(D)物上代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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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3), B(28), C(74), D(101), E(0) #3156970

詳解 (共 3 筆)

#7200336
這是一道關於民法物權編中「抵押權」基本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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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要物性民法物權編之普通抵押權-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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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解析:普通抵押權四大特性
普通抵押權屬於擔保物權,具備下列四大核心特性:
1. 從屬性(選 B): 抵押權不能獨立存在,必須「從屬於」主債權。主債權成立,抵押權才成立;主債權消滅,抵押權也隨之消滅。
2. 不可分性(選 C): 債權未完全清償前,抵押權人得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對「全部」債權的權利(例如:即使債務只剩 10%,還是可以拍賣整棟房子)。
3. 物上代位性(選 D): 抵押物如果滅失或毀損,但換成了賠償金、保險金(代位物),抵押權會直接追蹤到該筆賠償金上優先受償(民法第 881 條)。
為什麼「要物性」不是抵押權的特性?
什麼是「要物性」?
要物性是指契約除了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必須交付標的物(交付占有),契約或物權才成立(例如:質權、借貸契約、寄託契約)。
抵押權「不要物」:
設定抵押權時,債務人或第三人不需要把房子或土地「移轉占有(交出來)」給債權人,抵押人依然可以繼續住、繼續使用該不動產。因此抵押權是非要物性(不要物性)。


By Gemi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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