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在抵抗權的階段性發展中,具體提出改革現行體制的內容與目標,具有接受處罰承擔責任為理想犧牲的覺悟,屬於何種階段的抵抗權?
(A)防衛性
(B)積極性
(C)攻擊性
(D)消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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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5), B(1928), C(225), D(243), E(0) #131667
統計: A(335), B(1928), C(225), D(243), E(0) #131667
詳解 (共 1 筆)
#263086
抵抗權乃指憲法秩序已遭破壞,致喪失其得以自主運作功能,民主制度早已名存實亡,國家權力已由少數統治階級所控制,國民的基本人權更是被侵害而蕩然無存時,
所有的國民都有其「權利」及「義務」以抵抗權對抗之。
抵抗權之行使,有其性質及演變之階段性的發展:
1消極性抵抗權:即被動地不願意服從現存的憲法秩序,例如逃稅、不關心政治(不投票或不願談論政治)、移民外國等。由上可知,其並不具有其組織性,且通常對於
其後果所可能附加之責任沒有認知。
2防衛性抵抗權:此階段之抵抗已不僅是不服從,甚至還主動宣揚反抗理念,結合意見相同的同志擴充抵抗的實力。
3積極性抵抗權:係非單純的不服從,而具體提出改革現行體制之議,並與掌握權力者實際「對抗」,具有接受處罰承擔責任,為理想犧牲之覺悟,不因受威脅而退縮,
甚至認為惟有挑戰惡法才足以顯示其理念主張的「正當性」。
4攻擊性抵抗權:此階段乃是國民主動以實力攻擊掌握權力者,暴力性攻擊為其特色,又稱之為「集團性抵抗權」,已是一種反亂權、革命權的層次,以攻擊手段重建憲
法秩序。
google到的資料:http://0rz.tw/4d5jG
感覺比較像是法緒的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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