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 保養頭髮的機具是
(A)吊式吹風
(B)蒸氣護髮機
(C)烘乾機
(D)手持吹風機。
附件3
臺北市114學年度國中技藝競賽家政職群【美髮】職種術科競賽試題
一、術科競賽題目:創意編髮
二、競賽時間
(一)術科競賽時間為50 分鐘。
(二)筆試競賽時間為30 分鐘。(由命題委員自題庫150 題中任選出50 題)。
三、評分標準
(一)評分項目
評分項目及配分 備註
髮束分配設計 1. 以1~3股為
評分項目 髮片亮度 精緻度 整體創意感 限,4股以上
美感
不予計分
2. 不可使用鐵
配分比例 15% 20% 30% 35% 絲、假髮片或
髮飾。
髮片亮度:
毛髮毛躁者(7分);毛髮不光滑者(7分);毛髮不平順者(6分)。
精緻度:
髮夾外露者(5分);橡皮筋處理不佳者(5分);呈現線條不優美者(5分)分線不整齊或不恰當
(5分)表現技巧:技巧過於簡易者(5分);運用編髮的技巧過少者(5分);使用技巧不熟練者
(5分);編梳力道不平均者(5分)。
整體感:
須對稱但作品不平衡者(7分);取用髮量時比例不佳者(7分);完成角度不適當者(6分)。
(二)注意事項:
1. 不可使用假髮片、飾品、鐵絲、緞帶。
2. 作品於時間內未完成或四股以上不予計分。
3. 作品完成後請將假人頭扶正並且在作品上面(假人頭頸部正前方)貼上號碼貼。
4. 作品完成後,需清理桌面及周圍環境,否則扣分5分。
5. 其他未及備載違規事項,依監評人員研商決議處理。
6. 若有重大違規事項者,術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附件4
臺北市114學年度國中技藝競賽家政職群【美髮】職種術科競賽規則
一、術科競賽請穿著規定白色工作服,頭髮需綁紮馬尾或包包頭。
二、術科測試選手進入術科測試試場時,應配戴識別證(報到時領取)。不得攜帶行動電話等電
子通訊器材。
三、競賽所需材料,依競賽選手個人工具表規定(如附件5)其餘不得攜帶任何材料入場應試,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四、術科測試選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扣考,不得繼續應試,其已應試之術科成績以零分
計算。
(1) 冒名頂替者。
(2) 傳遞資料或信號者。
(3) 協助他人或託他人代為實作者。
(4)互換作品或圖說者。
(5)隨身攜帶成品或規定以外之器材、配件、圖說、行動電話或其他電子攝錄通訊器材等。
(6)不繳交作品、圖說或依規定須繳回之試題者。
(7) 故意損壞機具、設備者。
(8) 未遵守本規則,不接受監評人員指導擾亂試場內外秩序者。
五、參賽選手於競賽時,如因故需離開試場,需經監評委員同意,並由承辦單位派人陪同,時
間繼續計算,不另折計。
六、比賽會場遇有重大事故,由評審議決處理之,承辦單位協助。
七、競賽時間截止時,即應立即出場,違者該術科不予計分。
八、競賽成品需依評審指示,置於評審室,不得攜出。
九、各校領隊、指導教師或參賽同學不得在試場外逗留窺探,違者該組(校)不予計分。
十、名次計算:以學、術科比例合計為個人總成績,依參賽者總成績高低決定名次,若總成績
相同則以術科成績較高者為優先。
附件5
臺北市114學年度國中技藝競賽家政職群【美髮】職種
【選手個人工具表】
編號 名稱 單位 數量 備註
1 固定式假人頭(黑髮) 組 1
(勿標任何記號)(20吋內含腳架)
2 尖尾梳 把 1
3 鴨嘴夾 支 適量
4 髮麗香 瓶 1
5 髮膠 瓶 1
6 毛巾 (勿標任何記號) 條 1
7 白色工作服 件 1
8 噴水器 支 1
9 釘梳或s梳 把 1
10 橡皮圈(黑色) 包 1
11 黑毛小毛夾 包 1
12 U型形夾 包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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