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僱傭契約之受僱人在服勞務過程中受到損害,得否向僱用人請求賠償?
(A)可以。但以損害之發生係非可歸責於受僱人自己之事由為限
(B)可以。縱該損害之發生係可歸責於受僱人自己之事由,亦得請求
(C)不可以。除非該僱傭契約係屬無償契約
(D)不可以。因受僱人係具有勞務專業技術之人,有較高之注意能力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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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77), B(301), C(5), D(15), E(0) #1410142

詳解 (共 3 筆)

#1487521
第 487-1 條 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 賠償。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僱用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 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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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4224

§487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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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8396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48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 
  • (a) 正確:此條文採取危險責任(危害責任原則)。即使僱用人本身沒有過失,只要受僱人在服勞務的過程中受損害,且該損害的發生不是因為受僱人自己的故意或過失(即非可歸責),受僱人就可以向僱用人請求損害賠償。 
  • (b) 錯誤:如果損害的發生「可歸責」於受僱人自己(例如受僱人故意違反安全守則導致自己受傷),受僱人就不能依此條文向僱用人請求賠償。 
  • (c) 錯誤:法規並沒有規定只有無償契約才能請求。不論是有償或無償的僱傭契約,受僱人只要符合非可歸責的事由,均得請求賠償。
  • (d) 錯誤:雖然有償契約的受僱人需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但只要受僱人已盡注意義務且損害的發生非可歸責於自己,依然具有法定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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