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行政機關於執行違建拆除,命違建戶自行拆除,但其逾期仍不拆除,行政機關於指定期日為直接強制時,違建戶依行政執行法對該執行行為得:
(A)提起訴願
(B)聲明異議
(C)提起複查
(D)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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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4), B(6990), C(31), D(428), E(0) #156177

詳解 (共 4 筆)

#144563

行政執行法

第 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 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 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 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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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5158
※義務人對於行政執行命令不服時→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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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6539

16 行政機關於執行違建拆除,命違建戶自行拆除,但其逾期仍不拆除,行政機關於指定期日為直接強制時,違建戶依行政執行法對該執行行為得:
(A)提起訴願
(B)聲明異議
(C)提起複查
(D)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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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0054
執行命令跟執行方法都是聲明異議
(共 1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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