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有關法理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僅限法律未規定,且無習慣可適用時
(B)法理亦得作為法源依據
(C)法理作為一般法律原則,應優先適用
(D)法理不得作為刑事法之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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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 B(29), C(412), D(53), E(0) #3961171
統計: A(79), B(29), C(412), D(53), E(0) #3961171
詳解 (共 4 筆)
#7443879
以下是各選項的詳細解析:
(A) 正確:法理屬於補充性的法源。依據 民法第1條 規定,民事法律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B) 正確:當成文法與習慣皆不存在時,法官必須依法理做出判決,因此法理是最終的法源依據之一。
(C) 錯誤:法理的適用順位在成文法律與習慣之後,屬於「補充法源」而非優先適用。在法律體系中,應優先適用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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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8180
法理的適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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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是指一般法律原則或法學理論,在法律未明文規定、習慣不可適用時,法院可援引法理作為判斷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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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刑事法領域,因涉及罪刑法定原則,不得以法理作為刑事法的法源。
選項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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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僅限法律未規定,且無習慣可適用時 → ✔ 正確,這是法理適用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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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法理亦得作為法源依據 → ✔ 正確,法理可作為補充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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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法理作為一般法律原則,應優先適用 → ✘ 錯誤,法理是補充性法源,必須在法律與習慣之後,並非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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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法理不得作為刑事法之法源 → ✔ 正確,因為刑事法必須遵守罪刑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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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確答案: (C) 法理作為一般法律原則,應優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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