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甲酒後駕車,搭載乘客乙,乙之行為為何?
(A)成立幫助犯
(B)不成立犯罪
(C)成立共同正犯
(D)成立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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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130), C(4), D(6), E(0) #3270322

詳解 (共 2 筆)

#6188779
酒後駕車涉犯刑法185之3:「駕駛」動力...
(共 4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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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810

§185-3為繼續犯、親手犯、抽象危險犯

#親手犯之意義與舉例:
 所謂親手犯,亦稱「己手犯」,係指行為人必須直接且親自實施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始能構成的犯罪,不能假手他人實施。
因此,只要不是親自實施者,就根本不可能成立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間接正犯、共同正犯), 至多只能成立共犯(包括教唆犯、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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